同时,也正是因此之故,二程更加严厉地批评荆公新学,甚至将其认为是超过佛老的大患。
就道的意义说,人的情欲需要发散,生机需要宣泄,一切文艺都起于这种需要。孔子说: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,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
就其诚于中者说,仁是乐,就其形于外者说,仁是礼。四 儒家看宇宙,也犹如看个人和社会一样,事物尽管繁复,中间却有一个序,变化尽管无穷,中间却有一个和,这就是说,宇宙也有他的礼乐。文是节与养的结果,含序理义诸义在内。人是天生的,一切应该以天为法。总观以上所述,礼乐相遇相应,亦相友相成。
——《易系词》 天尊地卑,君臣定矣,卑高已陈,贵贱位矣,动静有常,大小殊矣。关睢乐易不淫,哀而不伤。事物变动不居,而有不变者存,这就是理。
在政治哲学领域,战国中后期之理是针对人之私、己、情、欲而言的无私之智,是不以个人的情感、意志、欲望为转移的客观普遍的政治理性。在以理法和物理观念为代表的法家之理的思想逻辑中,法是适应社会历史发展需要以及对客观公正治理之寻求而出现的,贯穿着理性精神的制度理性的客观表现。在荀子那里,天地生君子,君子理天地(《荀子·王制》),负有实现人间秩序乃至天地秩序之责的君子,亦需达到一种虚静公正的大清明的明理境界——万物莫形而不见,莫见而不论,莫论而失位。另一方面,礼是理的外在形式和制度表现,通过礼的制度化、客观化,理既获得了存在的形式又具有了仁义的内涵,在礼之中承载和贯通的理乃为具有道德内涵的政治理性。
客观、普遍的规范、规则和制度一经建立,则政治行为是否合乎规范,是否正确、正当,都在形名、声号之下显现其真实,然后接受其检查和审判。需要指出的是,战国中后期思想家在论证法、法治的必要性时,即针对君主的主观任意而主张去私、去我、去智,并代之以更具客观性和普遍性的法,如为人君者,倍道弃法而好行私,谓之乱(《管子·君臣下》),释规而任巧,释法而任智,惑乱之道也(《韩非子·饰邪》)。
政治理性 理是贯通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概念和观念。[6]金里卡,2004年:《当代政治哲学》,刘莘译,上海三联书店。相对于普遍法则的道,理在秩序领域、规则领域更具有存在的意义。事物之理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有何作用和意义?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,始可是方底,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,始可是完全地方底。
庄子之理的意义在于,当这种思考成为对理性的权威进行质疑的起点时,它又拥有了一种思想的睿智,即瓦解或消解那些固执的、甚至是专制的话语权力。[14]韦政通,1966年:《荀子与古代哲学》,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。韩非子从道理之分别处言理,其对理的概括和认识更加具体:道者,万物之所然也,万理之所稽也。[8]梁启超,1996年:《先秦政治思想史》,东方出版社。
……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,即是其当然之则。《韩非子》之道理,不但是为理寻找道之根据,更是为政治的普遍性原理和客观性规则确定不可怀疑的形上根据,即从超越的实然论证政治规则之必然。
荀子认为政治制度之合理,根源在于从事政治之人的合理:凡事行,有益于理者立之,无益于理者废之,夫是之谓中事(《荀子·儒效》)。毋庸讳言,中国古代的理可以从逻辑、规律、原理等方面予以解释,但此理又具有不同于西方逻辑与理性内涵的意蕴。
张东荪认为,古代儒家的正名和现代所说的讲理有同一的功用,但讲理又势必讲究推理的程序与理智的运用以及证明的方法等等。道乃自万物之共同处说,而理则是自客观万物之分异处说。1.《尹文子》之理法:理的普遍性及理性精神 齐国自威王变法后推行法治,稷下学者多有法治与人治之争,并且将之提升到理的层次,由此揭开了以理论法的思想行动之序幕: 圣人者,自己出也。(《经法·道法》)以自为为核心的政治哲学意蕴是:事物自身包含得自于天的自然之理及其未来发展的性理。短长、大小、方圆、坚脆、轻重、白黑之谓理,理定而物易割也。四、儒家之理:道德的政治理性之形成 如果说道家之理表现出自然的理性之特征,法家之理具有制度建构的趋向,而儒家荀子之理,则是由礼乐制度所涵泳、由知通统类而形成、由虚静修养而达至者,是以儒为主、汲取道家、吸收法家的仁且智之道德的政治理性。
在理-法的思想逻辑中,法不仅是具体的法令法规和行政措施,而且是理性行政的精神和原则。但此类批评,对于《尹文子》之类的法家似乎并不对准。
此类事物之理决定了事物成为一类,亦决定着后起之事物,如欲继续成为该类中之事物,必须按照此事物之理而行。慈于子者不敢绝衣食,慈于身者不敢离法度……而尽随于万物之理者。
理字之治玉治理涵义使其必然指向分界、条辨、秩序之意。(同上)为什么说慎到之道是死人之理呢?乃是因其摒除一切知能的成见来容纳客观的事实,以获得正确的知识,由此而失去了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。
理与礼乃是一事之两面:一方面,理是礼的内在精神,礼因为能够表达、表现理,而具有存在的意义。《经法·道法》提出:形名立,则黑白之分已……形名已立,声号已建,则无所逃迹匿正矣。[16]阎步克,2015年:《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。《尹文子》提出以理论法的经典主张,提升了法的理论地位和逻辑合理性,而《韩非子》之道理物理,更从理的普遍性和规范性维度,表现法家政治理性的制度性和形式性特质。
荀子认为,此统贯之理是可以被认识的,以可以知人之性,求可以知物之理。古代之理具有现代意义。
二、道家之理:政治理性之超越根据与自然归趋 作为战国中后期在政治哲学领域集中出现的概念和观念,理如欲受到更多重视并被普遍接受,必须为其寻找到一个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根据——道。荀子认为,治乱的根本在于是否以理为制、是否确定了政治的理性原则,他并未一概否认情、欲,而是主张君主以理性控制情、欲:圣人纵其欲,兼其情,而制焉者理矣。
在天地之理观念下,人类必须认识到理性自身的限度而尊重自然规律,尊重万物之理,人的行为和理性不能过分、过度而成为理性的狂妄。由礼乐传统涵泳、由统类之知获得、由虚静修养所达至的政治理性,是仁且智的道德的理性。
[19]朱骏声编著,1984年:《说文通训定声》,中华书局。不以其理动者,下瓦必笞。(《韩非子·解老》)道理乃决定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准,合于道理则万事能成。在《管子》《尹文子》中,以理为主要观念来解释法的产生。
五、结语 战国中后期集中出现的理是思想家重点关注和普遍使用的概念,是适应时代要求、表现时代精神而出现的概念和观念。理进一步以一之理的方式表达:一之解,察于天地。
《黄帝四经》主张向道回归以明理,其政治理性表现为名理的形式建构趋向并终以自然为归依,《庄子》的天地之理自然之理又使道家的政治理性具有了超越、自然的向度及对政治权力异化予以消解的意义。(《庄子·刻意》) 盖师是而无非,师治而无乱乎?是未明天地之理,万物之情者也。
(参见王晓波,第76页)此无偏无党的自然理性,恰可促使人们公正、平等地看待一切,促使人们摆脱一切人为利害算计,而追求自然与超越的境界。《文子·道德》言:天下是非无所定,世各是其所善,而非其所恶。